《生育服务证》申领程序
《生育服务证》申领程序的办事指南:
(一)第一孩(含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孩)和农村汉族居民二孩及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合法生育第三孩的《生育服务证》申领程序。 1、发证机关为乡镇计生办或国营农场计生办。 2、第一孩(含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孩)《生育服务证》的申领要求: (1)居民怀孕后持结婚证向村(居)委会或者国营农场作业区的计生员申报,并填写“一孩《生育服务证》申领程序表”; (2)经村(居)委会或者国营农场作业区审核的,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(或国营农场)计生办; (3)乡镇(或国营农场)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发证,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请人。 3、农村汉族居民二孩和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合法生育第三孩《生育服务证》的申领要求: (1)农村居民未孕前持结婚证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村委会计生员申请,并填写“农村居民二孩《生育服务证申报表》”; (2)经村委会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; (3)乡镇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,在申请人所在村庄及村委会张榜公示15日,接受群众监督,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: ①是申请第二孩的给予发证,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请人,同时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。 ②是申请第三孩的应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,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,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请人。若不批准,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载明不批准的理由送达给申请人(注:国营农场场带队同等条件下可参照本条款)。
(二)城镇(含国营农场)居民合法生育第二孩的《生育服务证》申领程序要求。 1、发证机关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。 2、居民未孕前,填写《海南省城镇居民二孩申请审批表》一式二份,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(无单位的由居委会签署意见)后,持结婚证、户口籍或身份证明、收养证明等,连同与其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,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(或国营农场)计生办申请。 3、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,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(或国营农场作业区)张榜公示15日,接受群众监督,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,并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。 4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乡镇(或国营农场)计生办申报的材料,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: (1)是科级以下(含科级)的干部、职工或其他城镇居民的给予发证,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请人; (2)是处级以上干部的,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所申报的材料,签署核定意见后,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。
5、收费标准 《生育服务证》:一孩1.5元/证,二孩以上3.5元/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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